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确保市民“拾物有处送、失物有处寻”,根据《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规定》(大政办发〔2011〕13号文件印发),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名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84625534),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在“中国大连”政府网站上设立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窗口,并提供相关技术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大连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介绍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工作流程及送交、查找、认领途径等;宣传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市精神文明办负责将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工作,并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为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设立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及招领点;组织指导全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开展拾得遗失物品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发还、上缴,并建设拾得遗失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公安、物价等部门,接受并依法处理逾期无人认领的拾得遗失物品,处理收入用于表彰拾金不昧行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安排和拨付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工作所需经费。
市物价局负责对逾期无人认领的拾得遗失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并协助市财政局依法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对本市拾金不昧且生活特别困难者给予补助。
市服务业委、交通局、教育局、旅游局、城建局、工商局分别负责协调和指导商场超市、餐饮服务业,公园、广场,公交、出租车行业,大、中、小及相关所属院校,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影剧院、娱乐服务场所,大型集贸市场等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的建设,并开展招领和报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