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发票违法行为公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行文,每季度公告一次。
  一般发票违法行为公告应当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大发票违法行为公告应当由市局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八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取在办税服务厅专栏张贴或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的方式公告本辖区纳税人的一般发票违法行为,同时将公告内容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备案。
  采取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印章。
  第九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市局发票管理部门报送本辖区纳税人的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由市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之一的方式统一公告。
  第十条 发票违法行为公告不得泄露与发票违法行为无关的当事人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公告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要从低限定其发票单张开具限额和月累计开具限额,不得超过月用量为其供应发票且交验期限必须设定为月。
  第十二条 公告的存在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年内不得申请自开票资格;已取得自开票资格的,应当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公告的存在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作为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的对象。
  第十四条 公告的存在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情况应公告未公告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对税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年内”指一个纳税年度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