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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违法行为公告,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其下属各主管地税机关以公告文体或其他形式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公告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市局下属各主管地税机关管辖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公告必须实事求是,扼要介绍违法事实,写明处理决定的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二)在地税机关网站公告;
  (三) 印发新闻通稿,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
  (四) 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公告方式。
  第六条 应当公告的发票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般发票违法行为和重大发票违法行为。
  一般发票违法行为是指年内累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5次以下且累计罚款金额在10 000元以下的;重大发票违法行为是指年内累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5次以上或累计罚款金额在10 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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