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要求、培训愿望,按规定组织本辖区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按规定参加《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培训后、经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市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上述劳动者可享受2个职业(工种)初级技能培训和其中1个职业(工种)资格晋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
普通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可向院校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参加《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向市公共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申请参加《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的技能实训。对培训(实训)后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市政府按规定标准(实训补贴标准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计算)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普通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和鉴定补贴。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本辖区内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免试入学。2011年起,初高中毕业生登记失业前,必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初中毕业生按1学年、高中毕业生按1个学期实施培训。培训期间,培训学校安排学生校外实习不能超过1个月,且必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书,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参加《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市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培训和鉴定补贴。
4.进行企业岗前培训。企业要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对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岗前培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企业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培训,职工培训后经市人社部门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市政府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企业要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内容,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并作为政府给予企业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的重要依据。企业未依法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市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估,企业法人不得参加市级劳动模范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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