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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10修正)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998年12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五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严肃法纪、实事求是,有利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分土地给单位、个人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七条 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对单位或个人的土地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1983 年5 月9 日前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责令退回非法占用、买卖、转让的土地,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但对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地上建筑物经市规划部门审核,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直接对非法占地或买地的当事人处以每平方米土地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法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土地10 元以上20 元以下的罚款),再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用地手续。

  (二)1983 年5 月9 日至1987 年1 月1 日前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的,责令退回非法占用、买卖、转让的土地,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但对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地上建筑物经市规划部门审核,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直接对非法占地或买地的当事人处以每平方米土地10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法占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土地20 元以上30 元以下的罚款),再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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