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次要管线让主干管线;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五)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六)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
(七)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十九条 现状管线与规划位置不符的,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逐步按规划改建。凡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的要求敷设的管线或已经批准的临时管线,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按规划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条 110 千伏以上(含110 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专项工程规划布置,进入城市市区,应当敷设地下电缆。新建的10 千伏电力线路必须敷设地下电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分期或者同期敷设10 根以上的电力电缆的,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地沟。在同一路段上同系统或者相同电压的线路,必须组合同沟敷设或者同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应当尽可能合沟敷设或者合杆架设。
第二十二条 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不影响船舶航行、河道整治,并符合管线安全的要求,具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与有关航道管理部门商定。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必须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机动车道位置不得设置管线检查井。
第三章 城市市政建设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全套设计图纸1份,设计图纸内容必须符合专业设计有关规定、规范,达到相应深度要求。管线平面设计图必须在现状管线平面图上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