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2010修正)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党政部门以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积累和权益;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财政专项补贴等;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专项基金(按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除外);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单位所取得的资产权益;

  (六)以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借入资金开办的全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七)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未投入资本金,但在开办时由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派人组建,或出示了证明,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身份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产权;

  (八)党政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合资开办的企业,其投入资金按投资比例应拥有的权益;

  (九)其它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后,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国有资产界定申请;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给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意见书;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后,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持产权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办产权登记;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井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