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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24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本市1989年至2008年制定的全部现行有效的33件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修改对照表见附件):

  一、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1号令)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中的《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修改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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