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24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本市1989年至2008年制定的全部现行有效的33件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修改对照表见附件):
一、将《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1号令)第
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一条中的《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修改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
五十七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第
四十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第
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