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
(1998 年8 月18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9 号发布 根据2004 年3 月18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 年12 月1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价管理,合理调控、引导地价水平,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国有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交易价格等地价的评估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地价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为基础的地价调控机制。
第五条 基准地价是城镇内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标定(准)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标准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第六条 基准地价和标定(准)地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拟定。
第八条 基准地价和标定(准)地价在首次公布后每2 至3 年调整、公布一次;土地市场价格涨落幅度较大时,也可以每1 年调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