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将第二十二条列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列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不变。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列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八、《
海口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或者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 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 米的桥梁;
(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轻轨、地下铁路;
(四)长度1000 米以上的隧道项目;
(五)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六)年吞吐量≥100 万吨的港口项目或者1 万吨以上的泊位,2 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七)Ⅰ级水工建筑物和1 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
(八)总装机容量≥30 万千瓦的火电项目、≥20 万千瓦的水电项目;
(九)50 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
(十)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十一)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平台、钻井平台;
(十二)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
(十三)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十四)城市供水、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
(十五)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 万吨以上大型粮库;
(十六)综合医院或300 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
(十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海水淡化项目;
(十八)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十九)重要军事设施;
(二十)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二十一)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大中型炼油厂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二十二)年产100 万吨以上水泥、100 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
(二十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 及以上区域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80 米,或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 及以上区域内的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60 米的高层建筑;
(二十四)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二十五)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商业服务设施、8000 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二十六)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要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项目。”
(三)增加一条列为第七条:“下列地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8 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建设单位在已完成地震小区化工作的地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依据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