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徐唐先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3 件政府规章:
一、《
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拟定。”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使用人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应当依法补交容积率调整后的地价款差额。”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地价管理事项,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同质宗地的市场价格,市人民政府可以按成交价格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须在每年10 月底前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增加一款列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论处。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市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三、《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非法占用、买卖、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第八条给予罚款处罚后,可以依法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核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