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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0修正)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的实施日期,该日期应当是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一式两份;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电子文本),一式两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据本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径送市法制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制定机关;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不齐备、不规范,可能影响备案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正,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报送。

  第二十五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合法、不适当等问题的,由市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二)下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市法制部门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备案工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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