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常态化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
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是集体协商程序启动的重要环节。建立常态化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是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市企业(集团)公司与工会要积极组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工作。各企业工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与企业、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区域的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履行要约的提出和接受主体职责,根据劳动权利义务调整的实际需要及时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启动协商程序,促进协商开展。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应采取书面形式,议题要本着促进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内容重点可围绕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务派遣岗位等。
为切实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由市总工会负责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活动。各地区、系统工会在做好集体协商日常要约的同时,要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主动协调、积极指导、督促落实,组织开展“要约行动月”活动。
2、完善集体协商的协调机制
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拒绝协商或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上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要及时介入,引导企业与企业工会围绕各自利益的平衡,理性表达各自诉求,处理好企业的健康发展与职工的利益要求之间的关系,妥善把握好协商的标准和尺度,对未能协商一致的原因做出合理性判断,帮助双方调整协商意见,促成协商达成一致。对于确因客观情况暂时无法开展集体协商的,要引导双方妥善处理争议。区县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市企业(集团)公司与工会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本区域、系统内的集体协商促成机制。
3、实行集体协商争议的调处制度
集体协商争议发生后,经上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帮助仍未能达成一致的,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按属地化原则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可召集有关各方协调处理,经协调后,就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制作协调协议书,并由双方签订相关的集体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行政协调意见书,促进双方在缩小差距、互利互信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协商。
三、做好基础工作
1、确定制度覆盖范围
明确区域内的建会企业数量是做好确定推进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工会系统要摸清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数量与集体合同制度覆盖企业数量。覆盖率应当依据国家三方和市委市政府“两办”转发的意见明确为“集体合同制度”。已建工会企业数应界定在具备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