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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关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与《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本市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成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与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完善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方法、夯实工作基础,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推进力度。对各类具备集体协商条件的已建工会企业,完成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80%以上的目标任务,力争至2012年底,基本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对未独立建会的企业,可通过实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加以覆盖,逐步形成全市各类企业的管理方与职工方自主通过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良性局面。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各方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组织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集体协商的推进情况定期开展调研,掌握面上情况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依法办理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手续;对发生的集体协商争议,依法受理协调解决。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对基层工会的指导,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向对应企业及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求;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上级工会要及时介入,做出合理性判断,帮助调整协商意见,促成协商达成一致;要加大对协商代表的培训力度,提高协商质量。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完善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发挥企业代表性;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提高对开展集体协商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响应工会组织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也可依法主动向工会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加大对企业集体协商的指导,发现协商未果的情形,要及时介入,做出合理性判断,帮助调整协商意见,促成协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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