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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特困群体参保登记及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终止手续的办理

  参保人出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的,参保人或其家属需在当月携带参保人户口簿(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本人养老金发放存折或继承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填写《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特困群体参保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前往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部门、残联申请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街(镇)民政部门、残联审核后,于当月将上述资料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出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的次月起,停止为其资助参保或发放基本养老金,参保人个人账户的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或其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

  (四)其它问题的处理

  1.参保人按本办法享受特困群体参保政府资助的同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缴费或者不缴费。待参保人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申领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相同缴费年限不叠加。

  2.本办法所指的参保人中,在《实施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政府不为其参保缴费,参保人可直接按《实施办法》申领基础养老金。

  3.如发现参保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资格,且政府已为其参保缴费的,错误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利息退回原财政部门,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

  二、参保人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参保人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部门或残联申请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停保、续保、终止等手续,街(镇)民政部门或残联须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达资料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须在收到已初审过的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对应的街(镇)民政部门或残联。

  三、待遇申领手续的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按《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0]155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办理为参保人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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