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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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依法获得许可,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非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实施处罚前,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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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一般
| 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50人次以下的;累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颁发的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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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1、曾因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2、累计违法颁发大专以上学历证书达50人次以上的;3、累计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颁发的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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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一般
| 符合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法定要件,但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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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1、未做好学生、教师的解释安抚工作,引起师生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2、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学校正常运作。3、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解聘教师或拖欠教职工工资,影响学校正常运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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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1、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2、恶意规避法律规定或者恶意逃废债务而擅自分立、合并的。3、在分立、合并过程中,举办者抽逃学校资金或转移学校财产的。4、因分立、合并导致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或无法维持学校正常运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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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一般
| 符合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法定要件,但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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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1、未做好学生、教师的解释安抚工作,引起师生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2、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学校正常运作。3、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解聘教师或拖欠教职工工资,影响学校正常运作的。4、利用擅自改变的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及广告的。5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变更层次、类别后的学校设置标准的,或无法维持学校正常运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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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1、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2、恶意规避法律规定或者恶意逃废债务而擅自变更的。3、举办者抽逃学校资金或转移学校财产的。4、超范围办学,招收核定办学层次、类别以外学生,引起学生群体退学、退费的;5、违法发放虚假学历或学业证书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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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一般
| 招生简章、广告严重失实,属自行散发,骗取钱财生均100元以下或总额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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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招生简章、广告严重失实,在地市级以下的宣传媒体、载体发布,骗取钱财生均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或总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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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曾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2、招生简章、广告严重失实,在省级以上的宣传媒体、载体发布,骗取钱财生均500元以下或总额5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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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一般
| 以伪造印章方式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一律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第二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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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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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有以下情形之一: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使学校正常管理受到一定影响的;2、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影响正常教学开展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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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使学校正常管理受到严重影响的;2、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3、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流失的;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造成教师大规模罢课,师生群体上访,影响正常教学的开展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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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学校正常管理无法进行的;2、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的;3、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严重混乱造成资产严重流失的;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造成教师大规模罢课,迫使全校停课1天以上或者师生多次群体上访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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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一般
| 具备办学的法定条件,但提供的证明文件内容不真实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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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具备办学的法定条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内容不真实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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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提供伪造的证明文件的;2、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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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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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骗取钱财生均500元以下或总额50万元以下; 2、利用出租、出借的办学许可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及广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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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骗取钱财生均500元以上或总额50万元以上; 2、利用变造、出租、出借的办学许可证招聘教师,招收学生,引起师生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3、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4、有伪造、买卖办学许可证行为的5恶意规避法律规定或者恶意逃废债务的。 6.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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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终止办学不报审批机关批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100万元以下、不超过办学总出资三分之一且未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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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终止办学不报审批机关批准,不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工的;2、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超过办学总出资三分之二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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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拒不按审批机关要求改正的;3、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500万元以上超过办学总出资三分之二的;4、抽逃、挪用的资金无法收回,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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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一般
| 擅自取得回报数额10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擅自取得回报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擅自取得回报10万元以上;3、因擅自取得回报构成犯罪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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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47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一般
| 擅自取得回报数额10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擅自取得回报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擅自取得回报10万元以上;3、因擅自取得回报构成犯罪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3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一般
| 擅自取得回报数额10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擅自取得回报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擅自取得回报10万元以上;3、因擅自取得回报构成犯罪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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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一般
| 未实际取得回报或者取得回报数额10万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取得回报10万元以上;3、因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取得回报构成犯罪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5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办学水平低下,但回报比例明显高于本市同类学校正常回报比例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回报的比例过高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回报比例超出允许比例一倍以上,学校支付回报教育教学受到严重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6
|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一般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以多取得非法回报为目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实际取得非法回报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2、以多取得非法回报为目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实际取得非法回报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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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一般
| 不按规定的程序或者超越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不按规定的程序或者超越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造成学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教育教学受到严重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同样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2、不按规定的程序或者超越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造成学校办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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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一般
| 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无安全隐患但不能满足教学需要,严重影响到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学校师资力量等严重匮乏,致使正常的教学计划无法按要求完成,6个月以下未纠正,但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无安全隐患但不能满足教学需要,严重影响到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学校师资力量等严重匮乏,致使正常的教学计划无法按要求完成,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纠正。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无安全隐患但不能满足教学需要,严重影响到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或者学校师资力量等严重匮乏,致使正常的教学计划无法按要求完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相同的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一年以上未纠正;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造成师生群体上访,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9
|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一般
| 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指存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未修复前不得作为办学用途的安全问题)威胁师生安全,严重影响到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6个月以下未纠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指存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未修复前不得作为办学用途的安全问题)威胁师生安全,严重影响到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纠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指存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未修复前不得作为办学用途的安全问题)威胁师生安全,严重影响到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相同的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一年以上未纠正;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造成师生群体上访,社会影响恶劣。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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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并且在12个月以下纠正的: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7、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8、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9、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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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2个月以上未纠正,造成学校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下的: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3、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7、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8、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9、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2个月以上未纠正,造成学校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上的: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3、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7、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8、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9、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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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限制受教育者人身自由12小时以下;2、克扣学生伙食或者非法收取学生费用造成学生个人财产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累计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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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限制受教育者人身自由12小时以上;2、克扣学生伙食或者非法收取学生费用造成学生个人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累计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3、提供的教育服务与招生时的承诺严重不相符的;4、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学生重伤三人以下的;5、因学校原因造成5人以下不能正常毕业或者获得相关的学业、学历证书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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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限制受教育者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2、克扣学生伙食或者非法收取学生费用造成学生个人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或者累计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3、提供的教育服务与招生时的承诺严重不相符的;4、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学生重伤三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以上的;5、因学校原因造成5人以上不能正常毕业或者获得相关的学业、学历证书的;6、因同样的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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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1、聘任无教师资格或者无相应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5人以下的;2、合同期未届满,学校擅自单方解聘教师5人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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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12个月内,聘任无教师资格或者无相应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5人以上10人以下,且不超过学校在职教师总人数的20%的;2、12个月内,合同期未届满,学校擅自单方解聘教师5人以上10人以下,且不超过学校在职教师总人数的20%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下列情形之一:1、12个月内,聘任无教师资格或者无相应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10人以上,或者超过学校在职教师总人数的20%的;2、12个月内,合同期未届满,学校擅自单方解聘教师10人以上,或者超过学校在职教师总人数的20%的;3、因同样的行为曾受到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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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第2款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一般
|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下、不超过办学总出资三分之一,拒不改正的;
|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30万元以下,罚款1-3万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30万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4-7万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8-10万元;
|
|
严重
| 下列情形之一:1、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超过办学总出资三分之二的;
| 责令停止招生,拒不改正的,并处罚款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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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1、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曾受到行政处罚的;2、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500万元以上超过办学总出资三分之二的;3、抽逃、挪用的资金无法收回,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 吊销办法许可证,拒不改正的,并处罚款10万元。
| |
24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5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一般
| 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连续拖欠教职工工资福利2个月以下,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拖欠教职工工资福利3个月以下的。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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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连续拖欠教职工工资福利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拖欠教职工工资福利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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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连续拖欠教职工工资福利4个月以上,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拖欠教职工工资福利6个月以上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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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虚假陈述的
| 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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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 《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反教育部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侮辱学生,造成学生身体或者心理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2、与未成年学生谈恋爱或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 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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