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四级岗位的,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聘用五级岗位的,须在六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聘用六级岗位的,须在七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聘用七级岗位的,须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聘用八级岗位的,须在九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
聘用九级岗位的,须在十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
聘用十级岗位的,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其中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获得国家和省、市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根据其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最高等级聘用。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首次聘用条件
对于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聘用时,可根据核准的岗位空缺情况,按以下原则聘用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一般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首次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须已聘原正高级职务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首次聘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须已聘原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须已聘原副高级职务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首次聘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须已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首次聘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须已聘中级职务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对于取得上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参照第三大点所述条件予以放宽年限。
(二)首次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首次聘用技术工三级岗位的,须取得技术工三级(高级工)相应证书,从事本工种12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首次聘用技术工四级岗位的,须取得技术工四级(中级工)相应证书,从事本工种7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首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作应在2011年上半年结束,聘用工作正常化后,以上条件相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