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1〕173号)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反映。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激励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贴对象是我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对已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土地承包者(本村农户),农户应当与村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未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应当与乡(镇)政府、区(县级市)政府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地块、面积、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实行差别化分类补贴标准,老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500元/亩/年、新城区(番禺、花都、萝岗、南沙)350元/亩/年、县级市(增城、从化)200元/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