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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量化标准的通知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间接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与结果之间需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体现两者的关联性。

  对所获取的证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当或者违法的裁量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属的监察机关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过罚明显不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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