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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量化标准的通知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

  (一)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主动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二)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案件,需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可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予以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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