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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量化标准的通知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察机构负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分为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和航道行政三部分,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八条 根据交通对象、违法行为的表现、可取得证据的差异,按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的思路,道路运政处罚主要考虑违法次数,公路路政处罚主要考虑对公路危害的程度,如超载重量、损害面积等,水路航道处罚主要考虑案发所在航道的等级,结合危害后果作出具体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一般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分别适用较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若法律规定没有裁量范围或范围很小和通过一定计算方式得出处罚数额的,裁量结果则采用统一档次。

  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量化标准规定的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取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第十条 较轻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下限;一般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中间数;严重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上限。

  第十一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裁量标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违法事实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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