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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量化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量化标准的通知
(穗交〔2011〕334号)


市交委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交通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委起草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交通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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