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1]96号)
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广州市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22日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随本通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广州市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天然气基础设施作用,加快我市天然气普及,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气源采购、分销、输送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 。则气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遵循合理规划、统筹协调、确保供气的原则。
第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依据天然气分销合同和本办法规定,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共同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
第五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科学预测全市天然气需求,建设天然气高压管网和天然气储备设施,保障全市的天然气供应。
天然气分销企业应做好经营区域内的天然气需求预测,并向天然气供应企业提供相应预测成果。
第六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采购向我市供应的管道天然气。
天然气供应企业在签订长期气源采购合同前,应征求天然气分销企业的意见,满足天然气分销企业的天然气气量需求。
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天然气分销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签订分销合同,向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分销天然气。
第七条 天然气分销企业需要增加天然气气量,可以向天然气供应企业提出增量需求,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尽合理努力予以满足,与天然气分销企业协商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