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财法〔2011〕41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和财政管理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按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量、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保持一致,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选择多种行政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行政处罚。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普通规定,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