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
(五)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复印件;
(六)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
(九)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三)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
(十四)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在异地参保的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
(十五)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