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1〕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