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条件
1.地块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
2.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三)办理程序
1.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征求区规划、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意见后,按122号文要求统一编制地块的改造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
2.由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办理违法用地查处手续并取得处理结果后,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申请出具《“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
3.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按照《“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材料目录》(附件1)备齐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4.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同步将上报材料抄报市“三旧”改造办;
5.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三旧”改造办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6. 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组织实施改造。
(四)完善手续后的用地使用要求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后,用地优先用于兑现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优先纳入旧城或旧村改造,与其一并规划、平衡成本、统筹实施;剩余的用地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安排,用于辖区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六、其他事项
(一)国有农场用地“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1987年1月1日之后,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发生的用地行为没有用地手续的,其补办用地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各级各部门应提高工作效能,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涉及的审批、审核事项按绿色通道办理。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1.“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材料目录
2. 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