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造后土地利用方式符合我市产业用地指南。
3.办理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按122号文要求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向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提出改造意向申请,由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征求区规划、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
(2)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出具的意见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办理违法用地查处手续并取得处理结果后,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申请出具《“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
(3)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材料目录》(附件1),备齐相关材料后报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初审并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同步将上报材料抄报市“三旧”改造办;
(4)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三旧”改造办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5)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办理核减留用地指标手续;
(6)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文件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等规定深化完善改造方案后上报市“三旧”改造办;
(7)市“三旧”改造办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批复改造方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办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意见;
(8)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市“三旧”改造办出具的同意办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意见向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实施改造。
五、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一)适用情形
1.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十八)款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历史用地(含全面改造的52条“城中村”村域范围内的历史用地),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三旧”改造方案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编制“三旧”改造方案,统一组织材料于2012年3月31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2.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十八)款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历史用地,经产权人同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统筹编制“三旧”改造方案,统一组织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办理征收手续的,参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