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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通知


  (7)用地单位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缴交土地增值收益;

  (8)地块规划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应统一交由政府储备。

  3.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按122号文要求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向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提出改造意向申请,由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征求区规划、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

  (2)用地单位持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出具的意见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申请办理违法用地查处手续并取得处理结果后,向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局)申请出具《“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

  (3)用地单位按照《“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材料目录》(附件1),备齐相关材料后报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初审并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同步将上报材料抄报市“三旧”改造办;

  (4)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5)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等规定深化完善改造方案后上报市“三旧”改造办;

  (6)市“三旧”改造办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批复改造方案,向用地单位出具同意办理完善征收手续的意见;

  (7)用地单位持市“三旧”改造办出具的同意办理完善征收手续的意见向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实施改造。

  (三)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1.适用情形

  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八)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而又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2.办理条件

  (1)地块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留用地指标,无留用地指标或留用地指标不足的,应按规定程序调剂留用地指标(纳入旧村一并改造的除外);

  (3)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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