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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通知


  (二)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三旧”改造方案,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三)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未上报“三旧”改造方案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四、处理办法

  (一)直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1.适用情形

  (1)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八)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办理条件

  地块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

  3.办理程序

  土地房屋权属确认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578号)办理;涉及改造方案报批的,按我市“三旧”改造相关审批政策要求办理。

  (二)完善征收手续

  1.适用情形

  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完善征收手续。

  2.办理条件

  (1)地块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

  (2)用地不在全面改造的52条“城中村”村域范围内(政府行为征地的除外,整村全面改造完成后仍有土地剩余的除外);

  (3)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了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4)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5)改造后土地利用方式符合我市产业用地指南;

  (6)用地单位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用地协议在广州市设立“三旧”改造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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