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通知
(穗旧改联字〔201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快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通知
为加快完善“三旧”改造项目的历史用地手续,进一步明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条件、程序和操作办法,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应符合省人民政府78号文第六点第(十七)、(十八)款规定。
(三)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得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完善用地手续。
二、组织实施
(一)“三旧”改造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改造方案编制和审核,并逐级呈报省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完善历史用地审批手续。
(二)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历史违法用地处理、确认历史用地范围和用地发生时间,做好历史用地勘测定界、确权登记等工作。
(三)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时限要求
(一)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