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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2、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主任1人,专职,协助站(所)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日常事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工作人员:1~2人,专职,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了解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计算机操作人员:1人,专职或由考务人员兼任,负责档案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具有计算机文字处理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该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站(所)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有1名或2名考务人员,专职或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计算机操作人员兼任,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考评人员8人以上,其中:自有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外单位同行业人员不少于2/3人数,具有本工种20年以上工龄或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5、财务管理人员:2人,专(或兼)职,持有财会人员证书或财会专业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人员。

  (四)场地、设备要求:

  1、理论考试的教室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理论考场按30人/每室,单人单桌间隔不少于0.8米设置);

  2、技能实操考核的场地及设备能达到每天考核50人以上,考场设备的型号、数量、精度等应符合考核需求;

  3、须保证每批鉴定实行每人一机(位),并配齐鉴定所需的工量具;

  4、机台之间的距离和间隔必须符合鉴定的规定要求。场地或设备不能满足一次完成,但在实操考核规定时间内能确保分批完成的,应当另外设立候考室并配备协助考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收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会同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立项审查。

  (三)凡列入审核计划的站(所)申报单位,先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站(所)工作给予3-6个月的辅导;辅导期满后,委托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抽取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另行发文确认)中人员组成专家小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提出的鉴定站(所)基本要求,对鉴定站(所)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评估,评定其承担鉴定的工种及其等级和类别,并将评估结果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经审查同意者,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统一标牌;

  (五)评估达不到要求但可调整后再审者,视具体情况确定复审时间或待下一批再审;

  (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建站(所)时间每半年一次。

  第六十五条 申报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鉴定场地、设备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拟聘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拟聘考评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六)各种管理制度,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责与任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员守则》、《职业技能鉴定所试卷保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备保养维修制度》、《财务制度》。

  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职业技能鉴定的设立许可决定。

  第六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立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1、具备申报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3、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所)的要求,满足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的需要,同一通用职业(工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最多设立两所,在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最多设立一所。

  (二)、有下列情形的等待下一批再审:

  具备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评估达不到要求但可调整后再审者,视具体情况待下一批再审;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齐的相关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

  (1)不具备申报条件;

  (2)不符合第(一)项所列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所)要求的。

第八章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

  第六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应当按照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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