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办者所确定的拟任设立技工学校法人代表,须提交在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同时具备以上1、2、3条件的,可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按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合格技工学校评估标准进行论证。
第五十七条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可按下列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1、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2、审核申报材料;
3、组织专家论证;
4、根据申报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作出是否给予设立技工学校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由复印件所属本人签名确认)各一式三份;
2、符合民政部门规定而拟定的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式三份;
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各一式三份,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4、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一式三份。
第五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筹办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六十条 民办技工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一条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关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规定,民办技工学校终止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第一次出现《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第一次出现《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多次出现《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招生不予改正、继续办学的。
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
第六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应当按照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关于印发<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字1996]5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工种要求:在本市尚未建有鉴定站(所)的工种,或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增加同类鉴定站(所)的工种,已准予行政许可的工种,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予以动态公布。
(三)人员配置要求:
1、领导成员2~3人,站(所)长: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站(所)全面管理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副站(所)长:1~2人,其中至少专职1人,协助站(所)长管理鉴定站(所)的日常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