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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应当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下称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办许可证书: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许可证书决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办许可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申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外国申请人的聘用意向书;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六)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和其从事该项工作的职业资格证明(从事属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原则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属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提供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

  (七)外国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八)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许可证书后,获准在广州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 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领取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含免办许可证书的)凭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及其他材料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下称外国人就业证):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国申请人凭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

  1、许可证书原件;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两张;

  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和有效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页复印件;

  5、劳动关系证明(双方盖章签名的劳动合同原件,如为外文的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盖章确认);由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派遣的提供派遣证明复印件和本市用人单位的任命书或工作证明原件;

  6、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

  7、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申办许可证书时已提交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提交。

  (二)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属于免办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

  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页和职业签证(工作)页复印件;

  5、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外国申请人的《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

  7、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

  8、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9、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

  10、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在广州市就业外国人的外国人就业证即将到期且需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到期前三十天内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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