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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45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
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第六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八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职工;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五)企业工时管理制度;

  (六)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七)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示5天)的公示反馈意见;

  (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及复印件;

  (九)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

第三章 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

  第十二条 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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