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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4. 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70%以上100%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 统计违法差错比例超过100%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6. 应报数额为零,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 统计违法差错数额不以货币计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最低处罚档次内给予处罚。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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