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统字〔2011〕20号)
各区(县级市)统计局、局各处室: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统计局及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上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