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共享数据信息的规定]
平台只限于各单位内部使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单位使用,同时各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分平台使用管理制度,制订平台管理员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
(二)保障本单位分平台的正常运行,能熟练操作平台功能并解决平台常见的问题。
(三)定期对平台的使用、改进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发布数据信息的规定]
信息发布单位可根据平台资源制定相关交通类公益服务节目或业务,向广大市民服务。发布规定适用以下两种情况:
(一)政府部门单位基于平台对外发布信息,需要向平台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委)提出申请,由平台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给予答复;
(二)企事业和媒体单位基于平台对外发布信息,需要向平台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平台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征求数据提供单位意见后,给予答复。
第九条 [技术保障单位的职责]
技术保障单位从技术上支持平台使用单位正常安装、使用该系统,协助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第十条 [平台建设方的职责]
(一)负责资源整合平台的建设,制定技术规范,指导其它单位安装使用分平台。
(二)负责资源整合平台的正常运行,对平台定期进行维护,及时发现故障、排查故障、解除故障,保障平台的稳定运行。
(三)做好资源整合平台使用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为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及交通行业综合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平台申请流程]
(一)各单位申请使用平台,必须通过正式文件向平台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包括申请开通的权限和用途说明。更改权限需要通过正式文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平台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正式申请后,需征求数据提供单位的意见,数据提供单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意见反馈给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