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1〕348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平台管理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定,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平台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委)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广州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信息广州”加强信息资源共享的总体要求,结合市政府要求“建设世界一流智能交通”的发展原则,为规范我市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平台(下称资源整合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我市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工作,促进高度信息化、全面网络化的广州信息化大交通体系的建成,实现“打造大交通、建设新广州”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广州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平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信息和相关信息提供、使用、发布和技术保障单位,市公安、民航、铁路、机场、环境、气象、交通、广播电视等单位应按照平台建设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平台使用原则]
资源整合平台的管理、使用遵循“统一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分级管理原则]
资源整合平台由市级总平台和各成员单位的分平台组成,总平台拥有最高访问和管理权限,分平台内容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有所不同,由市级总平台负责控制和管理各分平台的访问和资源调用权限。
各平台使用单位应当在总平台和分平台设立系统管理员,保证总平台和分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提供数据信息的规定]
各数据提供单位必须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数据,并从技术上支持配合将数据接入资源整合平台,对已经接入平台的数据不得随意中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