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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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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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各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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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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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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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
|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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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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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3.《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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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如投资需董事会决策的,责令整改期限为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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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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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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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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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简称特别重大事故)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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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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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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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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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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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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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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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 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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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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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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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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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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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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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者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 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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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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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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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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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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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者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 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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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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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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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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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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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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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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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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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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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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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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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范设施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三)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 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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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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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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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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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范设施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三)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末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 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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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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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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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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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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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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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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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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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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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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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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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单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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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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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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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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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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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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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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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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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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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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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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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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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 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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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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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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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危险化学品设备装卸等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变电线路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危险化学品设备装卸等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变电线路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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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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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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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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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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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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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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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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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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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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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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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发包或出租项目、场所、设备未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或者未在承包、承租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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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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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有可能威胁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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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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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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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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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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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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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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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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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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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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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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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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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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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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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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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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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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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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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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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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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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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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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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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问题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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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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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对已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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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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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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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 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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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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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 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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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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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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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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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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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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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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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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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井下采掘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
| 发现1次违章作业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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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2次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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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
| 发现1处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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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2处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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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3处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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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 发现1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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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2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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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3处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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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不按规定开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1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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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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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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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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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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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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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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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在包装上加贴、拴挂安全标签或所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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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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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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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 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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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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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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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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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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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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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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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 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
| 超期1年之内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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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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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2年以上3年以内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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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3年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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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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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的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 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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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 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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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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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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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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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 未将1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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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2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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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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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专人管理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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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 有1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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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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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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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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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 有1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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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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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处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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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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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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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
| 每发现一种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增加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幅度增加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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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 超过的存放量低于国家规定限量5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低于100%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00%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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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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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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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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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但未妥善处置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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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妥善处置且未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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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妥善处置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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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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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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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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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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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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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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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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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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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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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 生产D级烟花爆竹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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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B级或者C级烟花爆竹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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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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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属于C级工房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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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A级工房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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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 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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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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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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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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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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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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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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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 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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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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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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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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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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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30%以上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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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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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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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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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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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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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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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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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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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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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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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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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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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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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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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超过许可数量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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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许可品种数量1个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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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许可品种数量2个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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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一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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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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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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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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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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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在封闭半封闭等环境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既未采取防护措施,又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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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有1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2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3门课程以上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没有违法所得的
| 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
|
有3门课程以上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有违法所得的
|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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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 有1名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1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没有违法所得的
| 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
|
有1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有违法所得的
|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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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出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发现1次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现2次以上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
| 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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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2次以上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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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
|
80
|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 发现1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
|
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倍罚款数额低于1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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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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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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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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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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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或者未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照常支付培训期间工资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从业人员加付赔偿金。”
|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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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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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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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或者未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照常支付培训期间工资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从业人员加付赔偿金。”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完整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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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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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或者未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照常支付培训期间工资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从业人员加付赔偿金。”
| 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既不支付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5
|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 编造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 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造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 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造5名以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 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6
| 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
| 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87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
88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89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90
| 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91
| 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92
| 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93
| 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影响事故调查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94
|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影响事故调查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95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96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97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98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99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100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
101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
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3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5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 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12人死亡,或者58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6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造成30人以上3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35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4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2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103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
|
104
| 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5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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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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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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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8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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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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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给予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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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职业危害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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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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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申报变更的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30日以内申报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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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申报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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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60日以上,或者未申报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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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违反安全规定的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1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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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2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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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 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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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或者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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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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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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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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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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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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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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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中,有2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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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中,有3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 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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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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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1项未备案的
| 15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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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2项未备案的
| 15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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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3项都未备案的
| 15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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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1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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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2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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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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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未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有1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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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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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名以上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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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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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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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缺少1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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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2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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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3项以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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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1项的
| 15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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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2项的
| 15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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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3项以上的
| 15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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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有1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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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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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名以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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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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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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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 30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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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的
| 15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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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15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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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未向从业人员公布的
| 15日内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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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 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职业危害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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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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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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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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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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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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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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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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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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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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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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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以下的
| 逾期30日内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以上5%以下的
| 逾期30日内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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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5%以上的
| 逾期30日内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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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1)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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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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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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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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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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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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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1)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逾期30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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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 逾期30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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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 逾期30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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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 逾期30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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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 逾期30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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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的
| 逾期30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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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
| 逾期30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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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
| 逾期30日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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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有1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逾期30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有2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逾期30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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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处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逾期30日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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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未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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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又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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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有1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有2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3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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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公布操作规程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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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公布操作规程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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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既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又未公布操作规程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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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2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既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又未公布操作规程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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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发现1次拒绝监督检查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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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2次以上拒绝监督检查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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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等手段抗拒监督检查的
| 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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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发现1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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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2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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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3处以上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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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使用1台(套)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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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2台(套)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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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3台(套)以上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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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 发现1处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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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2处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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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3处以上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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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 擅自停止使用1处(次)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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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使用2处(次)以上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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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1处(次)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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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2处(次)以上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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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1)安排10人以下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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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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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排20人以上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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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1)安排5人以下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安排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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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排10人以上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治理,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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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违反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经对10名以下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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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对10名以上30人以下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下死亡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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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对30名以下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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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的4项备案文件中有1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项目的4项备案文件中有2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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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4项备案文件中有3项以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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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1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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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2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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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3项均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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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1家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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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2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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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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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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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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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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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未备案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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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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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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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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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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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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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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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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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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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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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的
|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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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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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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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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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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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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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153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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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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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
|
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
| 责令30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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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未按照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 1.《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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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内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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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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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60日以上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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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的
|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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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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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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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限定标准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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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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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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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但未报送备案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但未如实登记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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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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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危险等级为D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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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等级为C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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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等级为B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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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等级为A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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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期满未申请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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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期限30日申请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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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办理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万元的罚款,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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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的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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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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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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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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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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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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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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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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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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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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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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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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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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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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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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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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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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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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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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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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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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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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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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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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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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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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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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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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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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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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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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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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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设施、设备齐全的,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一项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两项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三项以上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0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1
|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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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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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八)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3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九)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4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
| 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
|
17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
| 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
|
176
|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 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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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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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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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发现1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现2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现1次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现2次以上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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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发现1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现2次以上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0
| 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发现1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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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2次以上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给予警告,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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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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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销许可证
|
|
182
|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7号)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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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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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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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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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未按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危险化学品设备装卸等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变电线路作业的
|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危险化学品设备装卸等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变电线路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变电线路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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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变电线路作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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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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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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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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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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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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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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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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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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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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