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3 因单据未明确注明用户响应时间而导致用户超期未响应的,供水单位不得执行“不响应的后果”。
4.2.1.4 对逾期缴费超过60日仍未缴费的用户,供水单位可以投递或者张贴书面停水通知。
4.2.2 单据投送或张贴
4.2.2.1 单据投送或者张贴是指将用户应知的相关信息打印成书面通知单并投送或者张贴到用户用水地址处。
4.2.2.2 水费发票、逾期缴费停水通知应当及时送达用户,供水用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2.2.3 供水单位采取供水用水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派发方式的,应当将派发方式事先告知用户。
4.3 收费
4.3.1 收费水量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表实际计量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不得设置水表底度或其他附加水量。
4.3.2 收费方式
4.3.2.1 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提供银行代扣和营业厅窗口收费两种水费收费方式。
4.3.2.2 供水单位应当逐步开通网上交费、电话转账交费、银行网点代收费等多种方式方便用户。
4.3.3 银行代扣水费
日供水量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提供四个可选的水费代扣银行;日供水量在15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提供两个可选的水费代扣银行。
4.3.4 水费查询
4.3.4.1 为方便用户,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电话查询水费服务。有条件的供水单位可以开通电话语音自动查询系统。未开通电话语音自动查询系统的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人工查询水费服务。
4.3.4.2 供水单位应当逐步开通网上查询、手机短信查询水费服务。
4.4 水费追缴
4.4.1 提醒服务
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提醒缴纳水费服务。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应当派发催缴水费通知。
4.4.2 欠费违约金
4.4.2.1 逾期缴交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用水合同的约定计收逾期缴费违约金。
4.4.2.2 违约金自本金交缴当日停止计算。
4.4.3 继续提醒服务
对欠费用户,供水单位应当提供继续提醒服务至采取暂停供水措施为止。
4.4.4 张贴或投送暂停供水通知
对用户逾期缴费超过60日仍未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暂停供水,并应当提前7日投递或者张贴暂停供水通知。
4.5 暂停和恢复供水
4.5.1 暂停供水
用户逾期缴费超过60日,并且在供水单位投递或者张贴暂停供水通知7日后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暂停供水。
4.5.2 恢复供水
欠费用户缴清所欠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用户办理恢复供水手续后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5 供用水设施维护
5.1 公共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及注册水表后用水设施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