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893号)
区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加强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经费的管理,规范并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承担原则。我市水务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按照“工作不重复、经费不重叠、标准统一”原则,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