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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基本建设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基本建设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1]940号)


市属各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根据《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国库[2010]131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基本建设资金归垫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

  基本建设资金归垫,是指已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尚未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市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可以在概算(总投资)批复的政府投资额度内垫付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支出。

  二、基建资金垫付管理

  市属各单位在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基本建设资金之前,应当填报《北京市基本建设资金垫付申请表》(见附件),将拟垫付项目、原因、资金来源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有关意见回复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通知相关单位。

  三、基建资金归垫管理

  (一)资金归垫申报

  市属各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具体提供资料如下:

  1.工程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拨款单(内部请款申请)、监理计量(监理支付证书)、工程量价结算单、发票、银行结算凭证以及经市财政局同意垫付的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2.费用性开支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支付相关费用的依据、合同(协议)、一般缴款书、发票、银行结算凭证以及经市财政局同意垫付的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二)资金归垫审核和批复

  市财政局对收到的归垫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情况复杂以及需要现场审核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的垫付事项,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工作完成后,市财政局对归垫申请予以书面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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