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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实施网格化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要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检查抽验,严惩违法行为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深化整治,要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整治工作。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要对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严处。
  (三)强化宣传教育,重视举报处理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开展案例警示,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使其知法守法。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部门协作,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质监、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其他部门通报的信息线索,要立即组织查处。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区县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于8月4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及时汇总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等,编写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各区县餐饮食品监督所应于每月26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数据汇总表》(附件1)并电子版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餐饮食品监督所,市餐饮食品监督所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每阶段结束后10日内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正式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区县餐饮食品监督所按时将阶段总结、全面总结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餐饮食品监督所,市餐饮食品监督所汇总后及时将阶段总结、全面总结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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