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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时间安排
  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7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29日至8月12日)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迅速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工作重点,明确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消费者广泛宣传假冒、伪劣酒类的危害,切实提高餐饮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3日至9月13日)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经营的各种酒类的采购、储存、使用过程和自酿或调配酒类的原料及调配酿制过程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方面制度,自酿和调配酒类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食药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有关要求,保证酒类消费安全,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三)全面整治阶段(9月14日至11月24日)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要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八十六和八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和三十九条等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0日)
  11月24日至12月12日,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区县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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