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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食药监餐〔2011〕298号)


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滨海新区卫生局,市、各区县餐饮食品监督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
天津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坚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全市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酒类安全消费秩序,提高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全市公众饮食安全,维护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重点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本次专项整治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以白酒、葡萄酒、自酿或调配酒类为重点品种,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有关要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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