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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选拔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选拔工作的通知
(新教高办〔2010〕10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经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选拔工作(简称“直升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及要求

  (一)选拔范围限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专科定向生(含特培计划)、三校生(高职)、五年一贯制(高职)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选拔。

  (二)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直升本”选拔规模。各高等学校按本校应届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生5%的比例进行选拔,此部分名额含在国家当年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规模内。

  (三)选拔工作应以学生在校三年的平均成绩为主要衡量标准(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充分体现“直升本”的宗旨。各学校也可组织适当的选拔考试,考试科目以2门为宜。接受高职高专院校专科毕业生的本科院校如需组织选拔考试,应充分考虑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特点、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在学校按规定推荐的基础上适当进行差额考试,不要扩大考试范围。参加“直升本”选拔的学生,原专业和拟升专业要相同或相近,不得跨学科。

  (四)“直升本”选拔应坚持公示制度。初选结果应首先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全校选拔结果集中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五)各高校要严格“直升本”学生学费标准,不得借“直升本”名义进行高收费、乱收费。

  (六)为确保选拔工作的严肃性,各高校在上报学生审核表时,须由学校主管教学校领导逐页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自治区高等学校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工作只针对区内各有关高等学校,不得跨省选拔或推荐。

  (八)根据教育部要求,“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原则上不举办普通直升本教育。新疆大学可按规定向其他本科院校推荐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

  二、上报内容

  各高校需上报以下材料:

  (一)本校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请示(报告)一式一份;

  (二)《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学生名单审核表》(见附件,须附.DBF数据格式及EXCEL格式的电子文本)一式一份(原专业及拟升专业必须使用教育部规范专业名称);

  (三)向本科院校推荐优秀毕业生的专科院校须上报两校《协议书》复印件;

  (四)校内选拔结果公示材料;

  三、其它事宜

  (一)“直升本”受理工作由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具体负责。各高等学校务必于5月2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教育厅高教处。

  (二)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对优秀专科毕业生完成本科段学习毕业后,在毕业证书和电子注册方面的规定,对被推荐选拔“直升本”的学生,我厅学生处使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电子注册,请各高等学校按要求上报数据,并给这部分学生发放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科毕业证书。

  (三)各高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真做好本校“直升本”选拔工作。要认真对待异议和举报,对“直升本”选拔工作中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不正当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联 系 人:于佳浩

  联系电话:0991-7606225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19号新疆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邮  编:830049

  附件:1.新生核对上报数据库填写说明

     2.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学生名单审核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新生核对上报数据库填写说明

  一、数据上报采取.DBF数据格式

  二、核对上报数据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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