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教职成办〔2010〕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职成教司安排, 2010年教育部将继续委托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包括新疆农业大学和内地职教师资培训基地)举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班。为做好我区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数
今年教育部下达我区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为200人。具体专业和名额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二、培训对象及学员推荐条件
(一)培训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中专和县(市)成职教中心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课教师。
(二)培训教师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讲师职称以上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三)原则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时间不少于5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专业对口或相近。
(四)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三、培训经费
培训期间的费用包括培训费、教材费、住宿费、伙食费、实习实践和参观考察费等,均由中央财政支付。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由选派学校承担。
四、培训时间
每期培训时间大约为2个月,安排各类教学不少于260学时。
五、考核与结业
学员完成培训和实践内容,经考核合格由培训基地颁发教育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结业证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完成培训,经鉴定符合自治区大中专院校或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学员可凭《结业证书》统一由本校人事部门到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大中专院校或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时登记手续。
六、注意事项
(一)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有关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安排,尽快落实到本地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地、各院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为教师外出培训创造条件,解决受训教师的后顾之忧,必须完成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