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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
(新教师〔20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卫生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厅局教育处(中心),各高等学校,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卫生厅各直属医疗机构:

  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相关规定,现重新修订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新教师〔2009〕6号文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根据我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体检。

  四、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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