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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为在疆实习支教学生颁发实习支教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为在疆实习支教学生颁发实习支教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教师办〔2010〕16号)


有关高等院校,中等师范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07〕4号),按照2010年自治区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为在疆实习支教满一学期且考核合格和优秀的大学生颁发“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支教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颁发“实习支教证书”的重要意义实习支教既是以师范专业为主体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又是支持我区“双语”教学的一项光荣政治任务。实践证明,各支援院校选派的大多数实习支教学生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虚心学习、勇于实践、严于律己、勤奋工作,在提高自身教学实践能力及综合素质的同时,有效缓解了基层合格“双语”教师短缺的矛盾,为自治区“双语”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肯定和记载实习支教大学生这段非常有意义的人生经历,决定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为在疆实习支教满一学期且考核合格和优秀的大学生颁发“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支教证书”。

  二、有关政策

  为推进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经研究,从2009年3月起,在疆实习支教满一学期且考核优秀的大学生,持“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支教证书”及教育厅表彰文件,三年内报考自治区“特岗”教师招聘计划的,笔试总分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管理办法

  (一)证书管理。“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支教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式样,师资管理处负责审验、备案,各支援院校负责证书印制、编号(见附件1)、颁发及管理。实习支教满一学期且考核合格和优秀的学生一人一本,一人一号。优秀实习支教学生由支援院校推荐,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发文表彰。

  (二)考核方式。每学期实习支教结束后,各支援院校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精神(新教师〔2010〕7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实习支教学生思想政治、岗前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分“合格”与“优秀”两个等次,比例分别为85%和15%。

  (三)办理程序。各支援院校要在每批次实习支教结束后,认真开展考核、总结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颁发证书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本期实习支教基本情况,考核办法、程序及结果等)及申领备案表(见附件2)纸质和电子版,由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审验、办理。

  (四)办理时间。实习支教春季学期证书在每年7月至9月10日前办理,秋季学期证书在每年1月至3月10日前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四、相关要求

  根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但为进一步促进优秀师范生从事“双语”教学,决定由各支援院校根据新教师〔2010〕7号文件规定的评选条件,按照15%的比例评选推荐2009年度“优秀实习支教学生”并报教育厅统一表彰。自治区2009年度“优秀实习支教学生”,持教育厅表彰文件(可为复印件)、“实习支教证书”和所在院校颁发的“优秀”荣誉证书,三年内报考自治区“特岗”教师招聘计划享受优惠政策。

  从2010年春季学期实习支教学生开始,考核合格及优秀学生证书颁发完全适用本通知,被评为“优秀实习支教学生”者,持教育厅表彰文件(可为复印件)、“实习支教证书”(教育厅统一式样),三年内报考自治区“特岗”教师招聘计划享受优惠政策。即日起,原《关于为高等学校实习支教学生颁发证书的通知》(新教高〔2007〕11号)自行废止。

  附件:1.“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支教证书”式样及编号办法

     2.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支教证书申领备案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支教证书”式样及编号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支教制度,规范“实习支教证书”管理,特统一证书式样并制定此办法。
  一、“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支教证书”式样

         

            证  书

 

        (学校)      同学于20 年 月至20 年 月在新疆   地区参加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支教,考核   ,特颁此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0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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